保险是在民法典,其学科的基本规则.

是否 51 民法有关保险的文章,谈.

从没有 1882 铝N ° 1932 并分为五个部分, 下面列出:

1. 你接触到的一般原则;

2. 你被视为非寿险;

3. 处理寿险;

4. 被视为再保险;

5. 包含最终处置;

我们看到,因此,民法是保险.

文章 1882 C.C.- 概念

保险是一种合同,根据该保险公司, 朝缴付补价, 投保人必将报复, 约定的范围内, 从意外伤害而产生, 或支付对人类生活有关的事件发生资金或年金.

他说,在上述文章?

这种保险是一种合同;

这科目参加本合同至少一见倾心two: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这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产生办法,投保人支付的保费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义务时提供了一个事件,是发生一系列的服务,以被保险人;

,根据风险保险的性质分为两大类:

保险索赔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损害;

生命保险覆盖回事件有关的人的生命, 这是生存与死亡;

对于进一步的建议:

保险法. 随着新规则的道路交通造成的损失直接补偿 (该注释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