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保險是在民法典,其學科的基本規則.

有 51 文章民法是談保險.

從沒有 1882 al n° 1932 並分為五個部分, 下面列出:

1. 你接觸到的一般原則;

2. 有處理不受損害保險;

3. 還有就是涉及壽險;

4. 被視為再保險;

5. 包含一個最終處置;

我們看到,因此,民法是什麼保險.

文章 1882 C.C.- 概念

保險是一種合同,據此,保險公司, 用作支付溢價, 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報復, 在約定的限額, 因意外傷害它, 或在有關人類生活的事件的發生支付一筆款項或年金.

什麼上面提到的文章?

保險是一種合同;

有關各方以本合同具有至少一見鍾情2: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已創建兩個實體之間的關係意味著,一方面被保險人支付的溢價,其次,保險人承諾提供了許多好處,以在一個事件是發生被保險人風險;

即根據本險的性質分為兩類:

從任何損害賠償所引起的保險賠償;

壽險涵蓋回到與人類生活事件, 它們的生存和死亡;

為進一步意見:

保險守則. 隨著對因道路交通傷害的直接補償的新學科 (所討論的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