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 2007 生效的歐盟指令輸入簡稱MiFID的投資服務 – 金融工具市場.
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和提高中介機構的披露要求,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
MiFID的需要中介機構的特殊義務, 其中:
•需要在盡可能最好的條件來執行客戶訂單 (c.d. “最佳執行”);
•分類顧客的需要 3 類別對應不同的保護水平: 零售客戶, 專業客戶和合格交易對手;
•需要確定,並告知客戶可能的利益衝突, 開發的程序,以消除或盡量減少他們的;
•關於獎勵措施,以符合新規則的需要, 必須傳達給客戶,這些都必須旨在提高所提供的服務.
MiFID的規定已準備, 銀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之前交付給客戶發放投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