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的两个最高上诉法院的民事基本点, 对 20 日 2010, n.16896 – 由主妇遭受的损害的赔偿 – 确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回顾以前的一些裁决, 最高法院已开发了主场输给两种补偿原则:

1) “谁遭受的家庭主妇在为受伤的结果损害了他的工作表现受到实际损害的经济损失,因为它是货币价值, 当然art.1223 COD CIV. (所谓 “有关部分” 未来art.2056) 可清算, 而在公平, 即使同样是通常使国内工人使用, 然而,因为它的任务是更大的振幅, 强度, 责任不是由一个员工的工作提供了那些” (卡斯. 判决ñ. 19387 对 28/09/2004);

2) “在评估损害赔偿的人, 厘定条收入衡量标准. 4 法 26 月 1977, ñ. 39 (三次社会养老), 但只对从车辆和船只的运动而产生的责任保险适用可用于由法官, 在行使其权力liquitazione公平的经济损失, 造成残疾, 这是从不同的生物损伤, 作为评估的家庭主妇收入数字的通用基准 (卡斯. 判决ñ. 15823 对 28/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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