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執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的兩個基本點, 的 20 七月 2010, n.16896 – 賠償由家庭主婦遭受的損失 – 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確定:

回顧一些以往的裁決, 最高法院已開發兩個家庭主婦的補償原則:

1) “因受傷而其受損資產的表現在財務損失的家庭主婦遭受實際損失的是金錢量化, 當然art.1223鱈魚CIV. (被稱為 “到那種程度” 從下art.2056的) 並能進行清算, 而在公平, 即使同樣是平常,使國內工人使用, 然而,由於它的任務是更大的振幅, 強度, 比由供應商進行員工的工作責任” (卡斯. 沒有判決. 19387 的 28/09/2004);

2) “在評估的損害賠償的人, 條規定確定的收入措施的方法. 4 法 26 二月 1977, ñ. 39 (社會養老保險的三倍), 但僅在保險公司的車輛和船隻的運動所產生的責任方面適用,可用於法庭, 在行使其金錢損失的平等權力liquitazione, 造成殘疾, 這是從不同的生物損傷, 作為通用的基準評估收入的家庭主婦比喻 (卡斯. 沒有判決. 15823 的 28/0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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