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1月1日起 2021 歐洲法規對信貸機構和投資公司的審慎要求所設想的新的違約定義生效; 新定義引入了結果標準, in alcuni casi, 比以前設想的要嚴格. 違約的定義涉及個別銀行和金融中介機構出於審慎目的對客戶進行分類的方式.
可以在意大利銀行網站上閱讀, 後來, 必須澄清由EBA (歐盟獨立機構, 旨在確保歐洲銀行業有效,統一的監管和審慎監管水平) 一 “問題和答案” 具體規定是從1月1日起歐洲銀行必須執行的規則 2021.
特別要注意的是, 向風險中心報告, 新的默認定義 不會實質性改變基本標準.
此外, 除其他澄清外, 需要強調的是:
- 沒有引入禁止帳戶超支的規定: 這種事實上的讓步仍然是銀行內部政策的自由裁量權;
- 超限的重要性閾值不僅由絕對閾值構成 (100 私人客戶歐元).
再次強調了從官方渠道獲取信息的重要性,以避免不必要的警鐘,這不利於金融中介機構,尤其是對其客戶而言.
亞歷山大 Gaetani
要了解更多信息:
溝通 10 六月 2020. 新規則在默認情況下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