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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07, 一名已簽訂貸款協議的人是有可能的, 行使代位權 (見“. 1202 C.C.): 即採取了新的抵押貸款, 定稿之前相等於未償還債務的“老字號”按揭滅火.

從 3 十二月, 已確認這個新的抵押貸款的顯著優勢, 項法令生效. 141/2010: 其實, 如果這是真的,一方面,“新的”銀行接管所有抵押品及附帶個人信用是指替代, 另一側同樣的代位權涉及轉讓合同的條款排除處罰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收費與客戶之間的“新”銀行同意, 或者可以要求客戶收費或費用給予新的資金, 調查結果.

因此不能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客戶成本, 即使在間接, 為執行有關代位權的手​​續和任何其他協議,比下s'impedisca或成為累贅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在訂立合同是無效的,甚至更晚.

和“牢記, 法律的契稅成本必須完全由銀行承擔, 不適用於抵押稅代替的DPR 601/1973 ,而不是至少在減法中,大量的稅收優惠,從利息開支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 代位權是客戶在沒有成本的真正任務.

目前的情況是從什麼不同, 然而,當它決定採取了新的抵押貸款,去還清以前.

新貸款, 因此, 受更換正常的稅收 0,25 或 2%, 銀行將有權要求諮詢和調查的契稅正常的成本和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唯一的好處,仍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貸款金額,去還清以前的貸款,從受益.

終於, 然後, 顯而易見的是,代孕是更方便, 但是,由於是在其日常銀行明顯, 傾向於認購新的抵押貸款提供更多負擔得起的利率, 因此,這是很好的考慮,如果它使更多的代位權的好處,或使用新的抵押貸款的最佳條件.

亞歷山大 Gaet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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